中国江苏美发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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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 2024/12/30

江 苏 省 美 发 美 容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 Jiangsu Portrait Hair & Beauty Assocation ,英文缩写 JHBA )。
   第二条 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是美发美容行业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是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与美发美容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各项有关政策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弘扬江苏省美发美容传统技艺,大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发挥社团的桥梁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企业呼声。维护会员利益,团结业内各界人士,为推动行业发展、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贸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瞻园路 126 号 14 号楼。

第二章

   第七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有关人士对美发美容市场、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二)组织美发美容理论、美发美容技艺、美发美容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理论研讨、技艺交流或学术讲座。
   (三)发布和推广美发美容新工艺、新技术、新潮流、新产品,举办各类技艺大赛,以及相关产品的展示会、博览会。
   (四)组建学科专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评议。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和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相关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互访与合作。
   (七)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的各级地方美发美容协会、学会、研讨会、专业公司和有关研究机构,美发美容专业学校(院、系、培训中心),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美发美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专业用品的生产厂、销售商,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获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美发师、美容师、美甲师;
   (二)专业学校(院、系、培训中心)的教师;
   (三)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美发美容企业的经营者;
   (四)城市地市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技术比赛或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者;
   (五)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的研究人员、编辑、记者、医师等。对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顾问。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由企业、团体、个人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核准,即可成为新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优先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专业资料或信息,优先参加协会提供的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观摩考察、信息咨询等各项活动;
   (五)有退会的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积极主动地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动态;
   (四)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第一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表彰,或经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努力研究新技艺,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 织 机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召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下属机构,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行业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5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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